生命健康权包括哪些?
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包括两大类:生命权和健康权。
生命权是公民维护自己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,主要表现为维护自己生命安全的权利。当他人非法侵害自己的生命安全时,有权进行正当防卫,依法请求司法保护。所有导致死亡的非法行为都是对生命权的侵犯。生命对我们来说只有一次,价值最高。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一切活动的物质前提和基本条件。一旦失去生命,任何权利对受害者来说都毫无价值,我们有权珍惜生命,维护生命安全。
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持身体健康,即生理机能运转正常,拥有良好精神状态的权利,健康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,有两层含义。
首先,保持健康的权利。
第二,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,当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,受害人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。
侵犯生命健康权应承担责任是什么?
一般伤害是指身体受伤后,经过治疗可以恢复。不影响劳动和生活能力。一般伤害和加害人的赔偿范围包括:
受害人的医疗费用;受害者的营养费用;治疗期间的护理费、交通费;受害者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。
伤残是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,经治疗后不能恢复或完全恢复,导致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或生活能力的情况。除一般伤害应赔偿的费用外,造成伤残的人还应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。
造成死亡的,致害人除应当赔偿受害人死亡前的医疗费、住院费等必要费用外,还应当赔偿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。
根据侵权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,一般伤害、残疾或死亡的赔偿范围有所不同,但应坚持全额赔偿的原则。如果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或者一时无法全额赔偿,可以延期或者分期赔偿。